崇法尚德,合作共赢!法律不仅是解决冲突的工具,更是创造价值的桥梁。
  • 微信客服微信客服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专业领域 >> 合同审查

保险公司法务与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同

合同审查 2026-10-23  阅读:452
以一起营业中断险免责条款效力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探讨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查与保险公司法务合规协同的实务路径,提出法治营商环境共建需从条款文本主义转向缔约过程主义。

保险公司法务与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同,正在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被低估的一环呗。过去三年,法律圈围绕这一主题的讨论从"事后应诉"逐步转向"事前共治",保险纠纷的裁判规则也在悄然生变。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工作纪要中,明确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防止机械适用免责条款损害投保人合理期待。这一司法政策信号,直接影响了大量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环节的风险判断逻辑。


真实案例最能说明问题。某大型制造企业与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财产综合险及营业中断险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企业因供电设施故障停产数日,向保险公司主张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公司以"供电设施故障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赔,理由是保单免责条款中列有"公共供电系统故障"字样。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时曾提示该条款表述模糊,但未引起足够重视。诉讼中,代理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磋商记录和保险经纪人往来邮件,证明保险公司在缔约阶段并未就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投保人方对"公共供电系统"是否涵盖企业内部变电站存在合理理解分歧。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营业中断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两千余万元。该案经省级高院二审维持,后被收录为当地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这个案子的法律价值不在于标的额,而在于它把公司法律顾问与保险公司法务之间的协作缺失暴露得相当彻底。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时关注的是条款是否公平、责任是否对等,而保险公司法务关注的是风险敞口和免责条款的可执行性,两者本应在缔约阶段就形成对话。遗憾的是,实务中双方往往各自为政:企业顾问把保单当作格式合同匆匆过目,保险公司法务则把明确说明义务简化为投保单上的一行签字确认。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楚——明确说明义务是实质义务,不是形式义务,签字确认只是证据之一,不能替代实际说明行为。这对保险公司法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流程需要留痕、可回溯、可验证,而非依赖投保人签章了事。


从行业启示看,法治营商环境的共建,恰恰需要这种跨角色的法律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栏目中应当具备"穿透式审查"意识,不仅要看条款文义,还要追问条款背后的缔约过程和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保险公司法务则应当把合规重心前移,在产品设计和销售环节就嵌入可举证的风险提示机制。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风险治理链条上的上下游。监管层面近年来推动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本质上也是这一逻辑的制度化表达。


更深一层看,保险法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与民法典合同编的格式条款规制规则正在形成合力。司法实践对"合理期待原则"的适度引入,使得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不再局限于文义解释,而是结合缔约场景、当事人认知水平和交易习惯综合考量。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法律顾问还是保险公司法务,都需要从"条款文本主义"转向"缔约过程主义",把合规工作做到签约之前。


保险公司法务与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同

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底色,不是某一方的单边合规,而是多方在规则框架下的协同共治。一份保单的背后,站着企业法律顾问的风险预判、保险公司法务的合规设计,以及司法机关对实质公平的坚守。三者各归其位、各尽其责,保险才能真正回归风险保障的本源,而不是沦为条款博弈的战场。这或许才是这起案例留给实务界最值得咀嚼的余味。


如果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欢迎您提出来!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果侵犯了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标签: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