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即诉:初创企业为何总在最后一公里翻车
某科技公司联合创始人年薪两百万,期权兑现前夕被董事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职。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兑现期权折价款合计近千万。判决生效后,创始人在朋友圈留下一句:原来我奋斗半生,也只是个可以被任意辞退的员工。
这起由北京某头部律所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似是一个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恩怨纠葛,实则是初创企业合规体系长期缺位的集中爆发。当企业还处于高速抢市场、抓产品的阶段,“人走了再招”是成本最低的经营逻辑。直到坐在仲裁庭上,面对对方律师逐条核对的入职offer、绩效考核表、解除通知送达记录,创始人才恍然,商业上的胜败有无数翻身机会,法律证据链上的断裂却无法事后补漏。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高管岗位的“不能胜任”如何认定。公司方出具了年度KPI未达标的考核报告,但仲裁庭查明,该考核目标系董事会单方设定,未经过民主程序,亦无高管本人签字确认。更关键的是,考核周期中途公司调整了业务方向,原先设定的产品线被整体砍掉,目标本身已丧失履行的客观基础。仲裁庭据此认定,所谓“不能胜任”缺乏事实依据。二是激励股权的法律定性。双方签署的期权协议约定“在职期间逐年成熟”,但并未明确离职原因对成熟权益的影响。仲裁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认为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延伸,公司以违法解除为前提阻却期权成熟条件,属于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该案在北京仲裁委及中院两审均获支持,成为近年高管争议中罕见的“全胜案例”。其代理律师在复盘时提到一个细节:公司从创立到融资至C轮,从未聘请过外部劳动法律顾问,所有高管合同均使用网络模板修改,薪资结构、考核权限、竞业限制条款彼此矛盾。当公司估值五亿时,管理团队的法务能力仍停留在五个人的小作坊阶段。
这并非孤例。观察近三年北上广深仲裁委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呈两个明显趋势。一是争议标的额显著抬升,期权、限制性股票、年终奖递延支付等远期权益跃升为主要诉请,单纯追索工资的案件占比下降。二是解除理由高度集中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不能胜任工作”,这两条法律条文几乎成为企业清退高管的万能工具,却也成为败诉率最高的雷区。究其根源,初创企业在高速迭代中往往以商业判断替代合规程序,绩效考核缺乏量化标准,目标设定不经协商,解除通知送达流程随意,待到仲裁阶段才发现,管理动作竟无法还原为法律事实。

从裁判者视角观察,这些年对高管劳动争议的审理口径也在悄然生变。早年间仲裁机构倾向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对高管适用更宽松的解除标准。但近两年,多个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均释放出同一个信号:管理层级越高,企业对解除程序的举证责任越重。因为高管掌握商业秘密、客户资源,其劳动关系稳定性直接关系企业核心竞争力,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时,更需遵循比例原则,穷尽调岗、培训等替代手段。这一裁判导向,实质是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重心从“弱势劳动者”延展至“被强势程序权力裹挟的高管个体”。
对初创企业而言,与其在融资PPT上承诺“人才是最大资产”,不如在法务预算中划出管理合规的专项开支。建议从三处着手。第一,高管入职时即签署权利义务清晰的聘用书,明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的客观标准、调整机制及双方解除的路径,而非直接套用普通员工手册。第二,引入外部劳动法律顾问参与高管的绩效面谈与离职谈判,每一步操作归档留痕,确保“管理动作”转化为“法律证据”。第三,激励股权文件必须独立于劳动合同,由专业律师单独起草,厘清劳动关系终结与股权权益归属的联动关系,避免在争议中被整体视作劳动报酬的变相支付。
回归案件本身,那位联合创始人虽获千万赔偿,却错失了企业最关键的上市窗口期。而公司方支付的高昂成本,远超当初聘请常法顾问的年度预算。商业世界里没有后悔药,但劳动法体系给了双方一次重新设计规则的机会。初创企业的护城河,从来不只是技术或资本,更是每一次人事进退间的分寸与体面。当管理动作经得起仲裁庭的追问,企业的根基才算真正扎进了合规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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